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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昌法


[公元1916年-1984年]

蓝昌法(1916.3~1984.11)蓝昌法, 又名蓝老大。瑶族。福龙乡人。中共党员。少时家境贫苦,无钱上学读书,8岁起即帮人家养牛糊口,14岁随大人下地劳动。蓝昌法为人直爽,富正义感,常为贫民打抱不平,深受当地瑶民拥戴。1947年初,蓝昌法为保护瑶族子弟不为反动当局当炮灰,抗征兵,被当局关押。 瑶族父老以18块银元将他赎回。1949年2月,投身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历任游击队队长、武工队班长、独立大队排长、瑶民大队大队长。1950年11月任宜山军分区独立大队中队长, 后任独立营副连长。1952年9月,调任南丹县第二区武装部长。同年11月调任广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建政科副科长。1953年7月在省党校文化学习班学习文化,1955年7月结业后,回原单位任职。同年12月,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同时被选为都安瑶族自治县首任县长。 不久,任桂西壮族自治州副州长。1958年5月,任南宁地区行署副专员兼都安瑶族自治县县长。

蓝昌法任都安县长期间,领导各族人民兴修澄江水利工程,担任工程指挥长,亲自参加实地勘察测量,带头参加劳动,抬石头、挖泥土,深受群众赞扬。几年间先后建成水利干渠10条, 总长118公里,支渠33条,长41公里,年保证灌溉面积2.48万亩。蓝昌法在任期间,重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注意加强各民族之间团结。1962年,他4次与邻县领导人共同解决县纠纷案件,对稳定县与县的关系,促进边民之间团结作出贡献。并为兴建都安的交通公路、县人民大礼堂等设施倾尽心血。1965年,河池地区行署成立后,蓝昌法调任行署副专员,后又被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副主席。蓝昌法历任中南民族委员会委员,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66年,蓝昌法患中风不能言语。于1984年11月在福龙乡老家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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