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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华


唐德华

(1936-)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专家。

湖南省湘潭县人,1936年4月2日生于湘潭县一个贫苦农家。湘乡一中高中毕业后考取北京政法学院。1960年大学毕业时,中国法学界权威张友渔到政法学院挑选人才。他有幸入选,分配到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在所长张友渔领导下,从事法学研究三年,养成了注意研究、学习、积累、总结、不断提高的良好工作习惯。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清理积案,抽调了一批人员,被借到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协助工作。最高法院院长谢觉哉向法学所交涉,把他留在了高院。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198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991年任中共大连市委副书记。1993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是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总干事、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

他在最高人民法院执法30余载,主理民事审判庭,建树颇多。其信条是:执法如山,刚直不阿。1989年,他督导了第一起涉台离婚案件。一位回归大陆的台湾飞行员,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台湾的妻子离婚。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不准离婚,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他密切关注并认真督导此案的审理,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顺利结案。台湾和海外许多报刊对首次海峡两岸离婚案的审理作了大量报道。海外司法界人士也纷纷予以评论,均认为大陆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判决公正。他则从此案审理中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海峡两岸同胞遗留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而正确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召开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新闻发布会,就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地办案,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正常交往和司法界的双向交流。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中国司法界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名誉侵权官司。他以敏锐的眼光和深刻的洞察力,较早地指出: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加强舆论监督,但舆论监督也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观点曾引起很大争议,他却坚定不移地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护。1989年,他撰写了《审理损害名誉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主持起草了关于名誉侵权的司法解释,及时指导了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1991年到大连市委任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两年,被誉为精通法律、会办案的市委书记。

他喜爱读书,藏书万卷,著作等身。近10多年来,有多家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其专著《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民法教程》、《民法通则讲座以《继承法讲话》、《人民调解故事集》、《民事诉讼条文释义》等10多部专著。他主编了《新经济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等丛书,还发表了数十篇论文。

他是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法院干部法律大学的兼职教授。《中华英才》1993年曾以《唐德华:刚直不阿的中国0官》为题报道了他的事迹。他是很出名的直性子,说话直,办案直,心直口快,刚直不阿。著名书法家李铎赠他的一条幅是:“坦率见真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说:“我就喜观唐德华直来直去。”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唐姓名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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