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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


[公元1884年-1959年,岳麓书院]

李木庵

(1884-1959)

-党组书记,法学家。

湖南省桂阳县人,1884年2月生于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15岁考取秀才,不久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清宣统年间和民国初年,在广州出任过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旧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五四运动后,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赴广东加入国民革命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北伐战争,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主任,随军经浙江、江苏进南京。四一二政变后,受到蒋介石通缉。曾以卖文鬻字、充任律师和从事农垦为掩护,在上海、苏州南京和福建等地,从事中共地下活动。

1935年奉调去西安。次年春任中共中央西北特别支部宣传委员和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总务部负责人,从事抗日救国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并设立和领导桂阳县战时中学,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1940年受顽固派搜捕,11月辗转到达延安,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曾参加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0议《共同纲领》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曾主持编写《刑法草案》,参加《惩治-条例》、《惩治-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

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其诗作,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之中。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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